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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亚洁与罗猷君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洁,罗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洁,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猷君,女,汉族上诉人李亚洁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在昆明市五华区,公司也在五华区工商注册登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罗猷君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