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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裴景望与被告崔放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景望,崔放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6号原告裴景望,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放临,女,住临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宋维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景望与被告崔放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景望于2015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放临、常德财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景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景望撤回对被告崔放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裴景望负担。审判员  孙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