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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林军杰与高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军杰,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林军杰。被执行人高维,烟台开发区西蒙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军杰与被执行人高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军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3340.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高维名下除其贷款购买的房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树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