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秀珍与陈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珍,陈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珍,女,汉族,1974年7月2日生,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王甲才,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忠伟,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高秀珍,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忠伟赔偿高秀珍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845.1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