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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盛邦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邦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盛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权,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盛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