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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温义文、龚带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义文,龚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温义文,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龚带梅,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温义文、龚带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义文、龚带梅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义文、龚带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