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卫红与北京华威智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红,北京华威智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孙卫红,农民。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智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118号。法定代表人乔永胜,经理。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孙卫红申请北京华威智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