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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聂士军与赵英、李春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士军,赵英,李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聂士军,1968您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英。被执行人李春英。本院在执行人聂士军诉赵英、李春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英、李春英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