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有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有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有专。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有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有专(1)返还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8月8日的利息30845元,并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利率13.95‰计算利息;(2)逾期履行向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9108元、申请执行费7799.5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