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申请执行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赵辉,男,汉,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1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赵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