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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爱香与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香,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香,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山路东1000米。本院在执行孙爱香诉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1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