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振国、王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振国,王志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码证号66908586-X。法定代表人胡大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振国。被告王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国、王志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振国、王志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