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苏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