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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苏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