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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沅、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冬沅,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冬沅。被执行人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冬沅、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证字第1706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1000.00元(含执行费2100元)扣划至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林分行账户上,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