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库拉西·耶吾达与塔比哈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拉西·耶吾达,塔比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库拉西·耶吾达,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塔比哈提,男。哈萨克族。原告库拉西·耶吾达诉被告塔比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塔比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塔比哈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