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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苏红梅与被执行人马秀勇、曹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梅,马秀勇,曹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苏红梅,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生活小区。被执行人马秀勇,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洼镇第三小学教师,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亿居果岭郡d3-1-401室。被执行人曹秀东,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公路路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新兴街。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苏红梅与被执行人马秀勇、曹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