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道福、赖琼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范道福,赖琼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范道福,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赖琼燕,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范道福、赖琼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道福、赖琼燕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范道福、赖琼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