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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曹永云。系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代应坤,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蒋某某以所诉的原物已返还为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 斌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张应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