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曹永云。系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代应坤,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蒋某某以所诉的原物已返还为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 斌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张应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