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鑫、孙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郭鑫,孙庆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80号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码证号码:66908586-X。法定代表人:胡大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鑫。被告孙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鑫、孙庆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郭鑫、孙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由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