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延晶与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公司存续办主任。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办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延晶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元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会成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