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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元振与李连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振,李连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元振,男,住齐河县。被告:李连冰,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振诉李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振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连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振撤回对被告李连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元振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