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元振与李连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振,李连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元振,男,住齐河县。被告:李连冰,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振诉李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振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连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振撤回对被告李连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元振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