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王卫彪、张国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国堂,王卫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77号原告李军,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被告张国堂,男。被告王卫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王卫彪、张国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