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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高庆海、李俊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高庆海,李俊秀,王秀国,任继顺,王振国,任继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法定代表人:夏立峰。被执行人高庆海。被执行人李俊秀。被执行人王秀国。被执行人任继顺。被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任继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诉高庆海、李俊秀、王秀国、任继顺、王振国、任继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庆海、李俊秀、王秀国、任继顺、王振国、任继柱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