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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41-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坤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