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振义与代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义,代旗,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18号原告:刘振义,男,1968年2月2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三义镇。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旗,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南新区。负责人:刘松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振义诉被告代旗、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振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代旗,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婉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义诉称:2014年11月26日16时00分,代旗驾驶车牌号为皖ST5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路段时,与刘振义驾驶的电瓶车相碰,致刘振义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蒙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以第34162272014075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代旗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该次事故中,由于被告的违章行为导致原告生命健康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仅医疗费用就花去人民币数万元,原告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该次事故使原告不能正常从事生产劳动且造成原告身体极大损害。经查:皖ST51**号机动车所有人是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代旗持有B2驾驶证。综上,原告认为: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及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状中所列诉讼请求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应对其承保车辆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法维权,现据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依法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947.1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其对其涉案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前列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刘振义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证:(1)原告自然状况及权利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2)涉案本次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责任明确和被告义务主体正确及各被告均应对原告所受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2、原告住院病案、医疗发票,证:原告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原告索赔依据。3、交通费用票据,证: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因处理交通事故及医疗所发生该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的事实。4、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刘振义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代旗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我自愿承担诉讼费。我垫付医药费3000元,请求返还。被告代旗未举证。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辩称:1、部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2、皖ST51**号出租车实际车主是李波,蒙城县顺发出租公司是车辆挂靠单位,是登记车主,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代旗租赁该车经营,租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3、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包括合理、必要的损失。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举证:1、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顺发公司登记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证明顺发出租公司不是事故当事人,且没有过错。3、皖ST51**号出租车挂靠申请、挂靠协议,证明李波是车辆实际车主,顺发出租公司是车辆挂靠单位。4、出租车行驶证、道理运输证、李波身份证、驾驶证、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皖ST51**号出租车营运合法性。5、安全责任书、保证书计2页,证明顺发出租公司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6、机动车保险单计3页,证明顺发出租公司为车辆足额投保,有利于保障第三者损害赔偿权益的充分实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系农村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同意垫付的3000元,在本案一并处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代旗对原告所举证据请法院依法审核。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对原告举证1无异议,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应该加盖办案人员签章;证据2有异议,对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和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3有异议,没有乘车时间和乘车区间;证据4有异议,租赁商铺经营应该有租赁合同,社区不是证明租赁关系的主体,证据应该加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证明目的有异议,身份证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对原告举证1、2无异议;证据3请法院核实;证据4有异议,只有黄海社区的章没有派出所的章。原告、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对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的举证无异议。被告代旗请法院核实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的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3,被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举证1-6予以认证;原告举证的关联性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6时00分,代旗驾驶皖ST5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路段时,与刘振义驾驶的电瓶车相撞,致刘振义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旗负全部责任,刘振义无责任。肇事车辆皖ST51**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不计免赔的100万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刘振义因车祸受伤后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16日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颌面部外伤,住院治疗19天。刘振义的损失为:医疗费26943.14元,误工费19天×68元=1292元,护理费19天×101.6元=19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30元=570元,营养费19天×30元=570元,交通费酌定150元,共计金额31455.54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振义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930.4元,误工费1292元,交通费用150元,合计13372.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18083.14元;总计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31455.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振义的各项损失31455.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刘振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代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311272729200004448。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执行款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