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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梅芝与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芝,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梅芝。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代延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芝诉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芝撤回对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梅芝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