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凤霞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霞,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东。负责人贾志平,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陈凤霞申请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丰执字第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