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顺秀与马海彪、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秀,马海彪,姚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胡顺秀。委托代理人周益林、刘芳菲,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海彪。被告姚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秀诉被告马海彪、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秀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顺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顺秀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忠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