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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顺秀与马海彪、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秀,马海彪,姚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胡顺秀。委托代理人周益林、刘芳菲,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海彪。被告姚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秀诉被告马海彪、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秀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顺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顺秀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忠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