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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丘雄青与深圳市冠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雄青,深圳市冠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丘雄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汉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丘雄青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冠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丘雄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丘雄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丘雄青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丘雄青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