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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书礼、沈阳市众恒百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书礼,沈阳市众恒百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证号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彭书礼。被告沈阳市众恒百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8号1215室。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书礼、沈阳市众恒百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彭书礼、沈阳市众恒百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吉运集团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