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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安容与贵州鑫盛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容,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杨安容,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将实行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杨安容申请执行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欠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应支付申请人维修费19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杨安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再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武 勇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