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安容与贵州鑫盛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容,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杨安容,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将实行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杨安容申请执行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欠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应支付申请人维修费19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杨安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再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武 勇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