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耿艳霞等与王秀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严军,耿艳霞,耿延国,王秀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2445号原告耿严军,住敦化市。原告耿艳霞,住敦化市。原告耿延国,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严军、耿艳霞、耿延国诉被告王秀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严军、耿艳霞、耿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严军、耿艳霞、耿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耿严军、耿艳霞、耿延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