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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区斯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06)富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某某给付抚养费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吴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6)富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