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雪珍与湖北雨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珍,湖北雨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程雪珍。被执行人:湖北雨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建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雪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雨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程雪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4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雨明贸易有限公司(1)返还程雪珍代还借款本金40.8万元;(2)逾期履行向程雪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3710元、申请执行费60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