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100号原告刘某,男,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华、柴永利(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负责人王某,总经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