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英超与穆忠国、刘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超,穆忠国,刘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孙英超,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穆忠国,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和,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超与被执行人穆忠国、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东时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