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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英超与穆忠国、刘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超,穆忠国,刘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孙英超,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穆忠国,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和,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超与被执行人穆忠国、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东时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