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与梁积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梁积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庄志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谭洁英、林播良。被告:梁积活,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诉梁积活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商谈还款事宜需要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撤回对被告梁积活信用卡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周裕宗人民陪审员  曾 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旭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