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立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省林与被申请人周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省林,周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立保字第47号申请人赵省林,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长清(曾用名周李),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省林与被申请人周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省林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长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长清所有的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存款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路林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