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华,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华被执行人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华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车间(钢结构)、设备(见抵押清单)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和五莲县农村商业银行,且被本院其他多案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43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