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诉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靳梦倩、夏惠等40位员工与昆山达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达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76号申请人靳梦倩、夏惠等40位员工。被申请人昆山达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昆山开发区中华园路1555号珑庭花园11幢地下一层。申请人靳梦倩、夏惠等40位员工于2015年11月27日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资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资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