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升腾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升腾服装有限公司,潍坊市金九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710号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北、健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延民,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月谭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文,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升腾服装有限公司,地址:高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门苓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训林,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市金九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朝阳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贺永岗,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升腾服装有限公司、潍坊市金九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