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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红波,李光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90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被告方红波,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光镇,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素玲,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上列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金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