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彭远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彭远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21号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三观堂,组织机构代码58015728-1。法定代表人曹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负责人幸定华,该村主任。第三人彭远明,男,生于1946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彭远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