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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家桓与孙庭桂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34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路利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丙,女,汉族,193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怡婷、曲佳,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