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家桓与孙庭桂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34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路利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丙,女,汉族,193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怡婷、曲佳,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