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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昆与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刘光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昆,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刘光平,李金成,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刘光涛,陈玉霆,魏传平,李邦江,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姜昆。被执行人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光平。被执行人李金成。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光涛。被执行人陈玉霆。被执行人魏传平。被执行人李邦江。被执行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富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昆与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刘光平、李金成、刘光平、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刘光涛、陈玉霆、魏传平、李邦江、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