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中秋与徐松召、董廷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秋,徐松召,董廷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358号申请人王中秋。被申请人徐松召。被申请人董廷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中秋诉被申请人徐松召、董廷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松召、董廷建银行存款11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松召、董廷建银行存款11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申遂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瀛洲路春泽园小区4幢2-1001,建筑面积172.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梁亚平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西工区解放路42号,建筑面积76.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17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