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市源涛贸易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源涛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源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165号801房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湖路四姐5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杨春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源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源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费51400元由被执行人茂名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