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与王卫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王卫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负责人:李传平。系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198110540411。被告:王卫平。原告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诉被告王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经营者李传平、委托代理人邢江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购买原告高频炉三台,总价值114000元,后分五次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下欠6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以暂时无款为由长期不还。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6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王卫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李传平经营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代理销售沈丘县鑫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鑫鑫牌高频炉。被告王卫平先后从原告处购买鑫鑫牌高频炉三台,总价值人民币114000元。后被告分多次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仍欠原告64000元,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鑫鑫高频炉款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王卫平2013.10.2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予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沈丘县鑫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书一份、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高频炉,欠原告货款6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4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年县西滩头传平高频炉销售门市货款人民币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74元,均由被告王卫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旺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