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殷帅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帅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314号罪犯殷帅帅,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薛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帅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殷帅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帅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2次。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殷帅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2015年8月14日,山东省微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2015)微矫办审前字第119号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殷帅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山东省微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足额履行罚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帅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 晋 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