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与陈月琴、高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陈月琴,高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85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五桂山桂南村桂南大道19号(新桥头大楼左侧首层第5卡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郑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剑凤、龙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月琴,女,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262。被告:高华平,男,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274。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诉被告陈月琴、高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为103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